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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4民初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4民初260号原告:赵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承担150.00元,退回原告150.00元。代理审判员  苗迪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