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一初字第010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何建平与内蒙古呼和浩特立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何金花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建平,内蒙古呼和浩特立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何金花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01015-1号原告何建平,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委托代理人孙世嘉,内蒙古战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红,内蒙古战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呼和浩特立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简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郝润英,慧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鑫,慧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金花,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委托代理人段海军,内蒙古秀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建平诉被告内蒙古呼和浩特立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何金花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李 福 林审判员 李泽芳审判员韩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