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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3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某、王世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王世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3执5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人王世军,男,汉族,1980年11月10日生,住址同上。本院的(2016)皖0123民初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王世军的存款155000元;或提取(扣留)王世军的款项15500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王世军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宗虎审判员  周 伟审判员  商志强二〇一六年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 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