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3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刘桂丽、刘欢等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光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丽,刘欢,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光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3民初196号原告刘桂丽,女,1969年5月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东光县。原告刘欢,男,1993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东光县。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光支公司,住所地东光县东光镇东城区。机构代码证:723374081。法定代表人王庆春,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桂丽、刘欢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光支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述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桂丽、刘欢的起诉。审判员 沈志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