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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安徽延生药业有限公司与常州九康医药发展有限公司、辽源市迪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延生药业有限公司,常州九康医药发展有限公司,辽源市迪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181号原告:安徽延生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沙河路307号。法定代表人:闫仲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常州九康医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劳动路29号。法定代表人:王永朝,董事长。被告:辽源市迪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白泉镇东交大街102号。法定代表人:任岩峻,该公司董事长。担保人:倪士东,男,1970年10月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延生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九康医药发展有限公司、辽源市迪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两被告的银行存款165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有担保倪士东以其位于阜阳市颍州区文峰办奎星社区清河路南侧的商业用地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同时,其提供的担保物亦应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常州市九康医药发展有限公司、辽源市迪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65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倪士东位于阜阳市颍州区文峰办奎星社区清河路南侧的商业用地409.2平方(土地证号:阜州国用(2011)第A0**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闫 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锐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