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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刑更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杜良春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429号罪犯杜良春,男,195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大荔县,住大荔县平民乡仁兴村。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5日作出(2009)荔刑初字第0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杜良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附带民事赔偿42325.8元。刑期执行自2008年7月20日起至2020年7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9年9月2日送入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延刑执字第93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杜良春减去有期徒刑2年又2个月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18年5月19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杜良春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杜良春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25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杜良春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良春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又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3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园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