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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81民初1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张世学与宜都市全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裴学全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学,宜都市全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裴学全,中新房中鑫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紫阳路支行,宜昌天合娱乐有限公司,宜昌乐德兴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81民初151号之一原告:张世学。被告:宜都市全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都市红花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骆先兵。被告:裴学全。被告:中新房中鑫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冲。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紫阳路支行。法定代表人:魏涛。被告:宜昌天合���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葵。第三人:宜昌乐德兴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世学与被告宜都市全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裴学全、中新房中鑫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紫阳路支行、宜昌天合娱乐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宜昌乐德兴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为了本案顺利执行,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裴学全在宜昌颐和生态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33.3%和在宜昌英伦餐饮娱乐有限公司60%的全部投资股权予以查封冻结,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裴学全在宜昌颐和生态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33.3%的投资股权。二、冻结被告裴学全在宜昌英伦餐饮娱乐有限公司60%的投资股权。三、冻结期限三年。冻结期间不得转移和设置他项权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闫友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后双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