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法执字第2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曹向海与孟和巴特尔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向海,陈立会,孟和巴特尔,格西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第2323号申请人曹向海,男,38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陈立会,男,40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孟和巴特尔,男,50岁,蒙古族,牧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格西格,男,37岁,蒙古族,牧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翁民初字第2323号民事判决书(案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孟和巴特尔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一卡通(账号为xxxxx)。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孟和巴特尔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一卡通(账号为xxxxx)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任鹤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