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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2民初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林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00066号原告:林某。委托代理人:冯海宝。被告: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金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审 判 员  周玲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苹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