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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7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吴贵明与尹新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7执32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生于1972年2月23日。被执行人:尹某某,男,生于1971年10月15日。原告尹某某与被告吴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清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5)陇民初字第0083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本院向被执行人尹某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清偿案件执行款6840.9元。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尹某某自动履行全部案件执行款。现调解书中有执行的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5)陇民初字第008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涛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