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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5民初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郑满想与林文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满想,林文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5民初436号原告郑满想,男,汉族,1986年7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林文明,男,汉族,40岁,住河南省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满想与被告林文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未给被告林文明送达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之前,原告姜智栓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满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元,由原告郑满想负担。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戈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