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执字第0159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薛友谊与刘品、张忠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友谊,刘品,张忠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1593-5号申请执行人:薛友谊,1969年8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刘品,1982年8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永康。被执行人:张忠涛,1969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定民一初字第026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忠涛妻金玲在定远农村商业银行新城支行的存款4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国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