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5民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袁晓娟诉雒优品离婚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雒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425民初144号原告袁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鹿省权,系礼泉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雒某甲,男,原告袁某某与被告雒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按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鹿省权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雒某甲经传票传唤未到庭,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某某诉称,她与雒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婚后感情尚好,自从儿子出生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总是不依不饶,并且施行家庭暴力。现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特诉请求离婚。袁某某提交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1份及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2份,证明她与被告登记结婚的事实。被告雒某甲书面答辩称;他与袁某某夫妻感情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袁某某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袁某某与雒某甲于2002年12月16日举行结婚仪式,2007年7月4日补办结婚登记,2004年4月12日生一女孩取名雒某乙,2007年8月3日生一男孩取名雒某丙。婚后双方曾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过吵闹,但仍能共同生活。本院认为;袁某某与雒某甲自愿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因琐事发生过吵闹,但未致夫妻感情破裂。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互相尊重、互相理解,还是能够和睦相处的。故袁某某的离婚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袁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袁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建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 赵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