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刑更5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罪犯石金财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刑更579号罪犯石金财,男,1956年6月24日生,汉族,山东省人,小学教育,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于2012年3月16日作出(2012)临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石金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民事赔偿人民币190152元,退赃退赔人民币29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石金财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石金财的女儿朱某红与吴某峰离婚后,多次同王某杰等人饮酒及到歌厅玩耍,引起石金财的猜疑和不满。2011年11月19日19时许,王某杰等人再次与朱某红在饭店饮酒,因朱饮酒过量,离开饭店不知去向。石金财打电话问王某杰,王说“朱喝多了,把饭店给砸了,你过来接吧”。石金财携带尖刀来到桦树镇市场旁边的公路上,因没看到女儿便与王某杰发生争执。后吴某峰赶到现场与石金财发生口角并相互撕扯,王某杰等人拉仗,在拉仗中石金财用刀刺吴某峰时,将王某杰的腹部刺伤,后石金财协同他人将王某杰送往医院,王某杰经抢救无效死亡。石金财家属先行支付被害方经济损失人民币2.9万元。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五监区参加辅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302.5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石金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石金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0年1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学柱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代理审判员 徐 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庆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