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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新执民字第2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新昌县日升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吕浙伟、吕约梅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昌县日升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吕浙伟,吕约梅,张燕罗,新昌县洪伟机械有限公司,俞涨富,俞祺尔,高盈盈,新昌县金马轴承有限公司,张岳海,吕红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新执民字第2165号申请执行人:新昌县日升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晓刚。被执行人:吕浙伟,(身份代码:330624198811190394)。被执行人:吕约梅,(身份代码:330624195601016079)。被执行人:张燕罗,(身份代码:330624196101016106)。被执行人:新昌县洪伟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涨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俞涨富,(身份代码:330624195604080033)。被执行人:俞祺尔,(身份代码:330624198412310395)。被执行人:高盈盈,(身份代码:330624195504200069)。被执行人:新昌县金马轴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岳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岳海,(身份代码:330624196603071113),新昌县羽林街道拔茅村初四湾31号。被执行人:吕红燕,(身份代码:330624196902236264),新昌县羽林街道拔茅村初四湾31号。申请执行人新昌县日升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盈盈、俞祺尔、张岳海、吕红燕、新昌县金马轴承有限公司、俞涨富、新昌县洪伟机械有限公司、张燕罗、吕浙伟、吕约梅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的(2015)绍新商初字第7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新昌县洪伟机械有限公司、新昌县金马轴承有限公司的房产、土地、设备已经拍卖;被执行人高盈盈与张燕罗共有的房产已经拍卖,不足以支付抵押债权。被执行人高盈盈与俞涨富共同共有的夫妻共有的房产正在处置,短期内无法处理完毕;被执行人吕约梅与张燕罗共同共有的夫妻共有的房产正在处置,短期内无法处理完毕;被执行人俞祺尔、张岳海、吕红燕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房产、土地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新执民字第216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孟超审判员  潘晓忠审判员  潘志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 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