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滨民初字第028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黄继峰诉校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校晨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滨民初字第02889号黄继峰。委托代理人于林,陕西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校晨。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继峰诉被告校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继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继峰承担,其余50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巴 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肖玉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