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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滨民初字第028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黄继峰诉校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校晨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滨民初字第02889号黄继峰。委托代理人于林,陕西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校晨。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继峰诉被告校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继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继峰承担,其余50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巴 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肖玉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