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楼执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8-04-24
案件名称
彭武清与左文华、张岳荣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武清,左文华,张岳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楼执字第871号申请执行人彭武清、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X。被执行人左文华、男、汉族、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XXXXXX。被执行人张岳荣、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XXX。申请执行人彭武清与被执行人左文华、张岳荣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的(2015)楼民康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左文华、张岳荣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彭武清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将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XXXXXXXXXX的房产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处理,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未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左文华、张岳荣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彭武清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左文华、张岳荣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彭武清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益民执行员 陈 军执行员 米 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