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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楼执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8-04-24

案件名称

彭武清与左文华、张岳荣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武清,左文华,张岳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楼执字第871号申请执行人彭武清、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X。被执行人左文华、男、汉族、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XXXXXX。被执行人张岳荣、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XXX。申请执行人彭武清与被执行人左文华、张岳荣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的(2015)楼民康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左文华、张岳荣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彭武清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将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XXXXXXXXXX的房产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处理,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未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左文华、张岳荣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彭武清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左文华、张岳荣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彭武清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益民执行员  陈 军执行员  米 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