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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0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王振琴与杨健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琴,杨健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432号申请执行人王振琴,女,196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杨健桥(曾用名杨建锋),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振琴与被执行人杨健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杨健桥已履行第一期赔偿款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怀民二初字第00603号民事调解书中10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陶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