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2民初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韩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韩某某,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民初294号原告马某某。被告韩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韩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韩某某、杨某某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并提供马某某与韩某某共有的位于榆林市的房屋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将来顺利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冻结被告韩某某、杨某某的工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韩某某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冻结被告杨某某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泽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