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初字第7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杨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754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从事二手车交易。2010年11月30日因吸毒被胶州市公安局罚款五百元;2014年2月13日因吸毒被胶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二千元,同年2月27日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5年2月6日因吸毒被莱西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2月10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6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胶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9月12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莱西市看守所。莱西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刑诉(2015)6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掩饰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明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6日13时许,被告人杨某在同三高速莱西市河头店镇出口东的东西路上,以3.2万元人民币购买一辆本田CR-V车,后由孙某东(另案处理)指使张某伟(另案处理)与杨某进行车辆交易时被抓获。经查,该车系谢某于2015年1月10日在山东省乳山市内被盗车辆。经莱西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鉴定标的于鉴定基准日的价格为人民币130000元。公诉机关为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了:报案记录、破案经过;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证人证言;涉案物品价值鉴定意见书;相关书证;户籍证明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犯罪所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未作辩解,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6日13时许,被告人杨某在同三高速莱西市河头店镇出口东的东西路上,以3.2万元人民币购买一辆本田CR-V车,后由孙某东(另案处理)指使张某伟(另案处理)与杨某进行车辆交易时被抓获。经查,该车系谢某于2015年1月10日在山东省乳山市内被盗车辆。经莱西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鉴定标的于鉴定基准日的价格为人民币130000元。另查明,被告人杨某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还查明,赃车在交易时已被扣押,2015年2月11日发还失主。上述证据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报案记录、破案经过、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证人证言、涉案物品价值鉴定意见书、相关书证、户籍证明书等。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购买,其行为构成掩饰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赃物已被扣押发还,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的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掩饰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2日起至2016年4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云庆人民陪审员 臧美艳人民陪审员 刘思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昕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