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22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孙春光与纪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春光,纪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22民初299号原告孙春光,男,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被告纪敏,男,1957年9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春光诉被告纪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春光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春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春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2元,由原告孙春光负担511元,退回原告孙春光511元。审判员 陈明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