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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12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汤旺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汤旺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12民初8号原告许某某,女,1981年11月11日出生。被告贾某某,男,1979年7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过法庭调解,原告许某某与被告贾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