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712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汤旺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汤旺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12民初8号原告许某某,女,1981年11月11日出生。被告贾某某,男,1979年7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过法庭调解,原告许某某与被告贾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