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初字第26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长沙鑫太阳建筑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与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鑫太阳建筑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2605号原告长沙鑫太阳建筑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马坡岭街道西龙村13组。法定代表人戴中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5号。法定代表人彭向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鑫太阳建筑门窗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鑫太阳建筑门窗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320元,减半收取4660元,由原告长沙鑫太阳建筑门窗装饰有限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刘献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周 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