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乐法刑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骆茂建、谭远平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盗窃、盗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茂建,谭远平,邓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