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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22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汤昊申请汤益军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昊,汤益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22执20号申请执行人汤昊,男,生于2000年8月28日,汉族,射洪县居民。法定代理人何正会,系汤昊之母,生于1972年7月19日,汉族,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汤益军,男,生于1977年9月4日,汉族,射洪县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射洪县人民法院(2015)射洪民初字第22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汤益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汤益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汤益军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柳树分理处的账户存款,直至冻足295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划拨被执行人汤益军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柳树分理处的账户存款29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堂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