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7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徐辉、曾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辉,曾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7执49号申请执行人徐辉,男,198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武汉亿童文教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武汉市青山区。被执行人曾力,男,198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冶市人,无职业,住武汉市青山区。关于徐辉与曾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的(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3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辉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和法律的规定,被执行人曾力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徐辉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9,000元及逾期利息人民币2,563.47元(以59,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0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5年8月12日止);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人民币1,745.32元(暂从2015年8月13日起按日利率0.175‰计算到2016年1月21日止);3、负担案件受理费65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795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曾力银行存款人民币64,753.79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蓓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