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政执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范马德与王秩琳、福建省政和县万家竹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政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马德,王秩琳,福建省政和县万家竹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政执字第452号申请执行人范马德,男,汉族,农民,现住政和县。被执行人王秩琳,男,汉族,经商,住浙江省庆元县。被执行人福建省政和县万家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政和县。法定代表人王秩琳,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范马德与被执行人王秩琳、福建省政和县万家竹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政和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的(2015)政民初字第11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秩琳、福建省政和县万家竹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福建省政和县万家竹业有限公司的厂房和机器设备本院正在评估拍卖阶段,本案在短期内不能执结。申请执行人范马德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政和县人民法院(2015)政民初字第11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明审判员 何而夫审判员 周晓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 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