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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峨眉民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尧逢金与王洪彬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尧逢金,王洪彬,尧逢银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峨眉民初字第307号原告:尧逢金,男,生于1966年2月3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峨眉山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覃仁秋,四川坤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洪彬,男,生于1981年9月8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峨眉山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勇兵,四川众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尧逢银,男,汉族,生于1970年9月3日,居民,住四川省峨眉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尧逢金诉被告王洪彬、尧逢银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尧逢金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尧逢金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尧逢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90元,由原告尧逢金负担。审 判 长  王宇锋人民陪审员  何顺峰人民陪审员  吴华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唐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