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刑更6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罪犯张兆德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刑更634号罪犯张兆德,男,1963年9月3日生,汉族,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人,大学专科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吉林省松江河林区基层法院于2008年12月8日作出(2008)松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兆德犯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月18日本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0366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严闯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刑罚科张绍旺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张兆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张兆德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于2006年12月31日及2008年1月8日两次召集由松江河林业局黑河林场班子成员参加的汇报会,并由该犯提议并签批私分公款人民币174000元。2007年12月17日,被告人张兆德伙同被告人时岩松将松江河林业局拨付给该场场区绿化改造工程款中的人民币100000元共同贪污,被告人张兆德分得人民币60000元,2007年9月至2008年1月15日,被告人张兆德利用职务之便,分四次将黑河林场公款共计人民币130000元据为已有。被告人张兆德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23000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张兆德违反国家规定私分公款174000。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七监区参加卫生队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1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51.5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张兆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系职务犯罪主犯,且犯数罪,主观恶性深,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兆德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10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伟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代理审判员 徐 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庆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