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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4执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申请执行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毛王村第四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毛王村第四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4执42-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毛王村第四村民小组。负责人袁某某,该小组组长。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申请执行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毛王村第四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毛王村第四村民小组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待其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次恢复执行,故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404执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张 正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