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01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张赛丽与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赛丽,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01306号原告张赛丽。委托代理人吴平均,西安市高陵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三路56号。法定代表人巨建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白云,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赛丽诉被告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赛丽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赛丽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赛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580元,本院退付其290元。审 判 长 吴 凯代理审判员 曹 丹人民陪审员 李晓亮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秦浩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