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海经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秦皇岛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与徐大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徐大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经初字第335号原告秦皇岛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405号。法定代表人赵利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静,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大连。委托代理人孙志国,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秦皇岛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大连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秦皇岛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皇岛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1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秦皇岛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范晓春审 判 员  周 旭代理审判员  张 伶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丙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