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经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秦皇岛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与徐大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徐大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经初字第335号原告秦皇岛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405号。法定代表人赵利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静,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大连。委托代理人孙志国,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秦皇岛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大连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秦皇岛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皇岛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1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秦皇岛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范晓春审 判 员 周 旭代理审判员 张 伶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丙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