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71执异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山西乾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山西中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乾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建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71执异1号申请人山西乾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永林。委托代理人郝为。被申请人邢建钢。本院在执行山西乾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山西中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山西乾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3日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追加邢建钢为该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山西乾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9日提出撤销追加邢建钢为被执行人的书面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申请人山西乾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提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撤回申请。审判长 支 鹏审判员 肖绍峰审判员 张雳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 勇注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执行异议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一)准予撤回异议或申请,即异议人撤回异议或申请的;(二)驳回异议或申请,即异议不成立或者案外人虽然对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利但不能阻止执行的;(三)撤销相关执行行为、中止对执行标的的执行、不予执行、追加变更当事人,即异议成立的;(四)部分撤销并变更执行行为、部分不予执行、部分追加变更当事人,即异议部分成立的;(五)不能撤销、变更执行行为,即异议成立或部分成立,但不能撤销、变更执行行为的;(六)移送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即管辖权异议成立的。执行异议案件应当制作裁定书,并送达当事人。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对执行异议案件可口头裁定的,应当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