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商初字第26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张保明与仇凤妹、杨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保明,仇凤妹,杨志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2694号原告:张保明,男,1928年4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26221928********,住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双桂路**号。委托代理人:汪程萍。被告:仇凤妹。被告:杨志明。原告张保明为与被告仇凤妹、杨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仇凤妹、杨志明共同归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9月6日,被告仇凤妹、杨志明向原告借款,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1份,载明:向原告借到人民币40000元。此后,被告仇凤妹、杨志明未归还该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仇凤妹、杨志明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张保明借款本金40000元,并赔偿给原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借款本金40000元自2015年8月20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200元,由被告仇凤妹、杨志明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周才华人民陪审员 赵云来人民陪审员 孙国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杨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