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皇民三初字第0200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曹振勇与沈阳市环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振勇,沈阳市环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三初字第02008号原告曹振勇。被告沈阳市环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长江街126号甲4-19-5,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刘通,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振勇诉被告沈阳市环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振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曹振勇承担。审判员 闫俊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