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612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吴怡萍与吴新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怡萍,吴新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206号原告吴怡萍。被告吴新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怡萍与被告吴新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怡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怡萍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学庆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范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