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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1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重庆市立源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喻世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立源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喻世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1205号原告重庆市立源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州路178号,组织机构代码73397630-X。法定代表人张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三忠,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喻世才,男,197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立源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喻世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立源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立源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立源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2元,由原告重庆市立源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颜莉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周国平书 记 员 蒋雪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