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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康民初字第10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原告方艳然与被告王月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艳然,王月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保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民初字第1044号原告方艳然。被告王月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保支公司。住所地为康保县公园路2号。法定代表人李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佳乐,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方艳然与被告王月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方艳然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艳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1元,由原告方艳然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小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安元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