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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胡贵香与安徽天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贵香,安徽天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2执141号申请执行人:胡贵香,女,1971年9月16日出生,住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安徽天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受理胡贵香与安徽天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琅民一初字第021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安徽天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天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天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款28909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凌 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