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3民初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明伟与被告康庆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伟,康庆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3民初第13号原告李明伟,男,1988年5月2日出生,汉族,市民。被告康庆军,男,40岁,汉族,市民。原告李明伟与被告康庆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晓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嫒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