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龙民初字第1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浩诚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池联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浩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池联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龙民初字第1105号原告深圳市浩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东坑社区东发路20号第1栋一楼区。法定代表人景仙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涛,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中池联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官田社区宝石东路328号恒兴昌工业园栋。法定代表人任伟。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分别于2014年7月12日和2014年7月16日签订两份《购销合同》,由原告提供给被告P16箱体共362个货款总价值共人民币271500元,双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时、保质、保量履行完所供P16箱体。被告只支付合同总额人民币236500元作为定金,余款人民币35000元至今没付。并且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任伟以个人名义给原告打欠条人民币40000元来确认欠原告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且被告态度恶劣,对原告避而不见,并且多次拒接原告的电话。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350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15年1月15日开始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直至付清之日)。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分别于2014年7月12日和2014年7月16日签订两份《购销合同》,由原告提供给被告P16箱体共362个货款总价值共人民币271500元,双方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送货业务,但被告仅支付了货款236500元,尚欠35000元至今未付。2015年1月15日,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任伟以个人名义给原告打欠条40000元来确认欠原告货款。后原告称被告之后支付了5000元,剩余35000元未支付。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采购合同、送货单、欠条等证据和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放弃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采购合同、送货单、欠条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已依约向被告交付金额为271500元货物的事实,被告未举证证明支付货款的情况,本院采纳原告关于被告未支付货款的主张。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35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原告主张自2015年1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有法律依据,本院亦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中池联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浩诚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5000元及利息(以人民币3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5年1月15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21元,公告费39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鹏 盛人民陪审员 王 嘉 义人民陪审员 陈 初 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彭帆(兼)书 记 员 唐 聪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