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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7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朱钧镕与广州市番禺祈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2015民一终7265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番禺祈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钧镕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72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番禺祈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彭磷基,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建霄,住广州市番禺区,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钧镕,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委托代理人:向华友,广东木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佩,广东木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市番禺祈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祈福物管公司”)因与朱钧镕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5)穗番法民一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朱钧镕非祈福小区业主,但在该小区租屋居住。朱钧镕认为祈福物管公司侵犯其名誉权,并提供以下证据证实:1、关于陈某申请信息公开的复函,证实物业服务合同没有备案;2、《祈福新村A区、C区、湖景“你我他”超市违法建设的复函》,证实A区、C区、湖景“你我他”超市是违建,侵占也业主的公共绿地;3、A区刨山的通告及现场照片,证明祈福物管公司擅自移除树木,削陡山坡;4、海晴门口挖树的报道与照片,证明祈福物管公司协助祈福集团侵占业主利益;5、小区内部分商业广告照片,证明祈福物管公司利用公共部位、设施广泛经营;6、保安拉票视频,证明祈福物管公司强求涨价,否则不给票;7、2011涨价《意见征询函》;8、2014年涨价《意见征询函》,7、8号证据共同证明祈福物管公司控制业主大会唯一投票箱;9、2011年涨价《公告》;10、2014年涨价《公告》;11、物管合同补充协议,证据9-11共同证明祈福物管公司违法涨价;12、打砸半山会所业主维权视频,证明祈福物管公司围攻、打砸业主维权;13、打砸现场照片,证明打砸现场(财物损失);14、遭打砸报警受案回执原件一份,证明被害人报警;15、保安围攻A区业主维权视频,证明祈福物管公司抢劫签名表、桌子等;16、黑保安上门恐吓业务视频,证明“黑社会”深夜上门恐吓维权业主;17、黑保安上门恐吓人像对比图,证明“黑社会”就是祈福物管公司的保安;18、祈福物管公司客服微信公开回应截图一份,证明“黑社会”是祈福物管公司的员工;19、被恐吓报警回执一份,证明被害人报警;20、被害人发病住院图片说明,证明惊恐与担忧导致被害人住院;21、沈某家被拆水表现场图片;22、拆水表案件判决书一份,21-22共同证明祈福物管公司无理拆除水表,报复维权业主;23、诽谤朱钧镕的宣传单原件一份,证明祈福物管公司诽谤朱钧镕,报复维权;24、保安派发宣传单视频,证明祈福物管公司派发诽谤宣传单;25、保安监控朱钧镕住所照片,证明祈福物管公司派专人监视朱钧镕住所;26、遭监视报警回执原件一份,证明被害人报警;27、广州新闻频道:“祈福新村涨管理费”;28、广东电视台:“祈福新邨涨管理费引起业主抗议”;29、TVS2城事特搜:关于祈福违规涨价的专访,27-29共同证明祈福物管公司操控业主大会,违规涨管理费;30、广东电视台:祈福新村业主维权遭遇打砸,证明祈福物管公司打砸业主维权;31、新快报:物管费涨价,何时才能由业主自己说了算(王某先生);32、南方都市报:投票参与率未过半,物管费怎能轻易上涨?31-32共同证明物业管理费涨价应“双过半”;3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证明业主大会一般决议双过半,应在区域内分设多个投票箱;34、《关于召开2015年业主大会的通告》,证明祈福物管公司一如既往的控制本次业主大会;35、物业公司拆除千色园的照片,证明祈福物管公司拆除千色园及被拆围墙的情况;36、公证书原件一份,证明祈福物管公司拆除业主许某家的水表、电表;37、判决书复印件一份,证明业主许某诉祈福物管公司拆除其水表、电表的法院判决。其中,证据23是2014年8月2日以广州市番禺祈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义出具,该传单分正反两面,一面的主体内容是1、《广东省政府参事王某愤怒了!》,左边写到“近日,朱钧镕等社会人士在祈福新邨假借维权之名,非法集会、非法募捐,恶意造谣,制造事端,用种种不实言辞误导媒体与专家,更误导业主恶意曲解媒体报道和专家言论,煽动业主参与非法集会、非法募捐,严重干扰业主生活。对此,广东省政府参事王某先生多次与朱钧镕等沟通,要求停止对他的侵权行为。但朱钧镕等人却置若罔闻,继续侵犯其权益。对朱钧镕等持续不断的不法行径,王某先生对自己的言论无端被人恶意利用表示非常愤怒,特别发出严正声明,以正视听----。右边是有王某签名的《严正声明》(内容详见另查明阐述)。2、朱钧镕不是祈福业主,假借“维权”为名,在社区非法募捐!另一面的主体内容分四个部分:1、究竟是谁?!真正在破坏我们宁静而美好的家园!朱钧镕—所谓的“维权”总指挥,你不是祈福业主!物业管理跟你有什么关系?凭什么带头把社区搞乱?2、谁是真正的黑社会?进行有组织的恐怖活动,背后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目的?究竟是谁?日以继夜地散发虚假消息、污蔑和抹黑祈福,煽动和误导居民?歪曲政府人员和专家的言论,断章取义,颠倒黑白,煽动不交管理费,陷业主于某!用私人账户实施非法募捐,以卑鄙的伎俩骗取业主和居民钱财!勾结境外组织,明目张胆地非法招募会员!进行恐吓和人身攻击,居然扬言要取物业公司人员性命!是谁雇佣了“2千元一名的围观演员?5万元一名的打手混进社区里捣乱?”3、“WQ”小组的诉求是什么?请擦亮双眼,认清他们的真面目!4、我们拒绝黑社会在社区捣乱!我们拒绝恐怖活动在社区蔓延!此外,朱钧镕还申请了康某、商伟楷、何腊琼、陈某、许某、徐某乙等6人作为证人出庭。原审法院认为朱钧镕申请证人出庭,证实的主要内容是各业主与祈福物管公司的物业管理纠纷,并非直接针对本案的名誉侵权行为,因此仅允许商伟楷、陈某、徐某乙出庭。三位证人均证实祈福小区确实有祈福维权小组的存在,但朱钧镕等人是否组织、领导者则不知情,此外,三位证人均对祈福物管公司的物业管理服务提出相应的批评,认为祈福物管公司确有在公众场所和向居住业主发放针对朱钧镕的上述传单。祈福物管公司对上述所有证据均有异议,认为该公司依职责对小区进行管理,而以朱钧镕为首的维权小组无视业主需求,为反对而反对,利用物业管理中一切存在的问题引发争议和冲突;该公司物业管理费的涨价议案是在居委会、街道办、现场业主监督下,经过会计师事务所统计得出,合法有效;此外,证据中关于与维权小组发生冲突的问题,正是因为朱钧镕等人非法占用小区内业主公共场地进行非法募捐,物业公司根据管理公约要求非法占用公共场地的人员立即撤离,是物业公司履行物业管理义务的证明,更不存在四被告所述报复维权业主一说。庭后,祈福物管公司以书面形式确认证据23是其公司派发,认为其派发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小区的正常秩序,呼吁各业主辨识清楚维权小组的性质。祈福物管公司不认为其侵犯了朱钧镕的名誉权,并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包括:1、祈福物管公司自行统计的《朱钧镕组织领导祈福新邨维权分子非法活动一览表》;2、王某的《严正声明》;3、《公证书》;4、维权小组的第三、四封倡议书;5、祈福新村维权小组2014年7月30日海报;6、维权小组法律诉讼工作简报;7、祈福新村维权小组2014年5月—2015年3月收支明细;8、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许清辉侵犯广州市番禺祈福新村房地产有限公司名誉权的民事判决书;9、许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10、2014年7月27日在半山会所非法募捐、组织集会现场视频以及照片;11、2014年8月3日组织人员在祈福新邨内集会、游行现场视频以及照片;12、2014年11月13日在巴士站集会、发传单现场照片;13、2014年11月20日在巴士站集会发传单视频以及照片;14、2015年1月4日聚集人员现场视频以及照片;15、2015年1月11日到物业公司大楼现场视频以及照片;16、2015年2月25日到巴士站集会现场视频以及照片;17、2015年3月23日到番禺区政府集会现场视频以及照片;18、2015年3月28日到钟村街道办集会现场视频以及照片;19、2015年3月29日到巴士站集会现场视频以及照片;20、2015年4月24日WQ小组的一名徐姓成员抢夺保安选票视频;21、2015年5月3日祈福新邨内集会游行视频。其中证据4的两封倡议书,第三封倡议书介绍了祈福新村维权小组团队组成,包括名誉组长兼顾问朱钧镕,职责是“对我们维权活动进行指导和协助”;而第四封倡议书中关于维权捐款中提到捐款账号的户名为朱钧镕,且该封倡议书有朱钧镕的签名。此外,祈福物管公司还认为证据10至19以及证据21的视频中均有朱钧镕参与其中。朱钧镕认为证据1是祈福物管公司单方制作,不叫证据;证据2声明的内容与事实不符,也不符合王某先生的文化水平;证据3无显示与朱钧镕有关,也不能证实是朱钧镕制作、散发;证据4-7,证明业主是在合理合法维权;证据8-9,与朱钧镕和本案无关;证据10证明祈福物管公司确实假冒社会流氓破坏、打砸业主维权宣传;证据11-21均与朱钧镕和本案无关。另查明,2015年1月9日,祈福物管公司另案起诉朱钧镕、雷某、沈某、陈美镜名誉侵权[案号为(2015)穗番法民一初字第126号(以下简称126号案)],与本案一起合并开庭进行了审理。在该案中,祈福物管公司提供证据8份,其中证据8是2014年7月30日广东省政府参事王某的《严正声明》,内容是“据悉,近日有社会人士在广州番禺区祈福新邨等地方,假借小区业主维权之名,未经本人同意在公众场合播放本人接受电视台采访的视频影像及散发本人发表的文章《物管费涨价,何时才由业主自己说了算》,声称政府号召业主不交纳物业管理费、水费;这些人甚至利用本人作品鼓动业主参与非法集会、进行非法募捐,该行为已严重侵犯本人影像权、肖像权、著作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为此,本人特严正声明如下:马上停止一切在祈福新邨等公共场所播放及散发本人作品的侵权行为!如继续有类似侵权行为发生,任何人有权予以劝止、报警并通知本人,本人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在原审法院126号案中,朱钧镕等四被告不确认证据8的真实性,认为声明的内容与事实不符,也不符合王某先生的文化水平。原审庭审后,祈福物管公司按照原审法院要求提供王某先生的电话以便法庭核实证据的真实性。原审法院通过该电话与自称王某的人取得联系,该人确认《严正声明》是其本人签名,并表示该声明不代表其支持业主或物管公司,并称之后其将提交一份书面意见。2015年5月21日,朱钧镕向原审法院提交一份签名为王某的《关于祈福新村物业提价纠纷里我的声明并非对双方任何一方有所指责或支持的说明》,内容是“就祈福新村提升物业管理费一事,我在报纸上发表了文章,表示了我自己的看法:…….这个观点,不等于支持反对升价的业主,也不等于支持物业公司提价。没有任何认为一方诽谤另一方的意思。用我的文章去讲我直接支持反对升价,我不同意,用我的声明去讲我认为业主诽谤物业公司,我更不同意。”祈福物管公司对该说明的真实性不予确认。朱钧镕在原审中诉称:2014年8月2日,祈福物管公司制作数万份传单,诽谤原告是“黑社会”,进行“非法募捐”、“有组织的恐怖活动”、“骗取钱财”、“恐吓”、“要取人性命”、“雇佣打手”等行为。传单措辞骇人听闻,内容严重失实!2014年8月2日之后很长一段时间内,祈福物管公司指使其下属数十名保安在祈福新邨巴士站派发传单,又指使其下属数百名保安作祈福新邨内各区各楼各户(以塞门缝的形式)派发传单,并在巴士站和邨内各个楼梯口都张贴了传单,部分楼梯的传单至今仍然存在。祈福物管公司故意诽谤、抹黑朱钧镕,对朱钧镕的名誉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故此请求法院判决:1、祈福物管公司在当地《广州日报》、《羊城晚报》、《番禺日报》上对朱钧镕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2、祈福物管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元。3、祈福物管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祈福物管公司在原审中辩称:祈福物管公司并未对朱钧镕有任何的诽谤、抹黑行为。祈福新邨是一个设施齐全、社区安定、管理有序的宜居社区。维持这样一个超10万人口的超大型社区的平稳运转,祈福物管公司深感责任重大并一直在为维护社区安定而努力。“树大招风”,一部分别有用心之徒长期以来有组织、有计划地展开以祈福物管公司为攻击对象的违法活动,企图搞垮祈福物管公司,将自己的物业公司取代祈福物管公司管理祈福新邨。尤其是2014年,借着祈福新邨调整物业费的时机,以朱钧镕为首的这些所谓的维权人士愈演愈烈,公然违反法律规定设立非法组织“WQ小组”(维权小组)、明目张胆的大张旗鼓的募集捐款、组织大量未经批准的非法集会。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组织了超过四十次的非法聚集、募集捐款等活动。WQ小组的行为已经严重扰乱了社区的日常生活秩序,让祈福物管公司的工作举步维艰。祈福物管公司认为:1、朱钧镕领导的WQ小组没有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备案属于非法组织,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组织了多达四十余次的非法集会等活动,严重破坏了社区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2、朱钧镕领导的“WQ小组”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尽快依法取缔;3、朱钧镕领导的WQ小组向邨民进行募捐的行为违反了《公益事业捐赠法》。朱钧镕打着WQ小组的名号募集捐款,实际却让大家捐款到其个人账号上。综上,请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原审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的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本案和126号案件合并审理,在126号案件中,朱钧镕组织领导成立了维权小组,并在祈福小区的公共场所和网络上进行一系列的维权活动,活动中多次使用侮辱、诽谤祈福物管公司的言论,因其行为的组织性、连续性以及严重程度构成对祈福物管公司名誉权的侵害。祈福物管公司在名誉及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通过正当的途径或以合法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利,正所谓“己所不欲,勿施与人”,祈福物管公司正是因为朱钧镕等人组织发放传单,散发不实或侮辱诽谤的言论而身受其害时,却也同样采取了散发传单这种不恰当的方式,传单的内容明显针对朱钧镕个人,且部分内容夸大其词,如“谁是真正的黑社会?进行有组织的恐怖活动,背后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目的?究竟是谁?日以继夜地散发虚假消息、污蔑和抹黑祈福,煽动和误导居民?歪曲政府人员和专家的言论,断章取义,颠倒黑白,煽动不交管理费,陷业主于某!用私人账户实施非法募捐,以卑鄙的伎俩骗取业主和居民钱财!勾结境外组织,明目张胆地非法招募会员!进行恐吓和人身攻击,居然扬言要取物业公司人员性命!是谁雇佣了‘2千元一名的围观演员?5万元一名的打手混进社区里捣乱?’我们拒绝黑社会在社区捣乱!我们拒绝恐怖活动在社区蔓延!”因此,原审法院认为祈福物管公司的行为构成对朱钧镕名誉权的侵害。考虑到侵害行为的范围和影响力,朱钧镕要求祈福物管公司在《广州日报》、《羊城晚报》、《番禺日报》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合理,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朱钧镕认为侵权行为造成其名誉贬损,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元的诉请,由于朱钧镕就其损失的存在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判决如下:一、广州市番禺祈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广州日报》、《羊城晚报》、《番禺日报》上向朱钧镕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道歉书字数在250字内,道歉内容须经原审法院审核。否则,原审法院将在上述三家报纸上公布判决书,刊登费用由广州市番禺祈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二、驳回朱钧镕其余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0元,由广州市番禺祈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判后,祈福物管公司不服,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2、改判祈福物管公司无需在《广州日报》、《羊城晚报》、《番禺日报》上向朱钧镕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朱钧镕服从原审判决,不同意祈福物管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祈福物管公司虽上诉称其派发的宣传单内容并非全部指向朱钧镕,对朱钧镕并无任何的诽谤、抹黑行为,但在本院审理期间,祈福物管公司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祈福物管公司兰的上诉请求,均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番禺祈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晓航代理审判员  徐 满代理审判员  何润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晓仪郭桂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