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03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李某与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203执2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汉族,住肇庆市鼎湖区永安。被执行人黎某,男,汉族,住肇庆市鼎湖区永安。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肇鼎法莲民初字第1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黎某应配合申请执行人李某每月探视女儿两次,每次探视女儿时间不超过5小时,因被执行人黎某不配合,申请执行人李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召集双方到庭协商,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从2016年1月起被执行人黎某配合申请执行人李某在每月的第二个星期日探视女儿一次,每次探视女儿时间不超过10小时。被执行人黎某已于2016年1月17日配合申请执行人李某探视女儿,履行了和解协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203执21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志文审 判 员 张绍煌人民陪审员 黄桂年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邓明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