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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鄂州中执字第000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行与湖北大强钢管钎具有限公司、鄂州鑫钦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行,湖北大强钢管钎具有限公司,鄂州鑫钦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周秀强,周长聆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鄂州中执字第0006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行。负责人邓建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湖北大强钢管钎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秀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鄂州鑫钦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海明,该××经理。被执行人周秀强。被执行人周长聆。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湖北大强钢管钎具有限公司、鄂州鑫钦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周秀强、周长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鄂州中民二初字第000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行提出申请,对该案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鄂州鑫钦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位于鄂州市花湖开发区滨港东路南侧的两栋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为:12××66、12××80;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鄂州国用(2013)第1-19号、鄂州国用(2013)第1-20号)裁定采取拍卖措施,并通过淘宝网的司法拍卖平台于2015年8月23日、9月16日、11月9日进行了三次司法拍卖,三次司法拍卖的价格分别为409万元、328万元、296万元,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现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行向本院申请将上述标的按最后一次司法拍卖的价格(即296万元)接受抵偿。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行自愿接受被执行人鄂州鑫钦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位于鄂州市花湖开发区滨港东路南侧的两栋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鄂州鑫钦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鄂州市花湖开发区滨港东路南侧的两栋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为:12××66、12××80;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鄂州国用(2013)第1-19号、鄂州国用(2013)第1-20号)以296万元的流拍价交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行抵偿部分债务;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行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铁海波审判员  张 锋审判员  张 开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楚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