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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2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民初139号原告孙某某。被告郝某某。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民事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XXX元减半收取XXX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志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旖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