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2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民初139号原告孙某某。被告郝某某。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民事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XXX元减半收取XXX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志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旖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