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中法民二终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XX瑶族自治县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伟、何金昌与盘艳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瑶族自治县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伟,何金昌,盘艳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中法民二终字第7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XX瑶族自治县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金昌。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伟。上诉人(原审被告)何金昌。以上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蒙业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盘艳荣。上诉人XX瑶族自治县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伟、何金昌因与被上诉人盘艳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华法民初字第15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XX瑶族自治县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伟、何金昌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存在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XX瑶族自治县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伟、何金昌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982元减半收取991元,由上诉人XX瑶族自治县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伟、何金昌负担。审 判 长 乔晋楠审 判 员 彭卫民代理审判员 刘 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玲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