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6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赵学友容留他人吸毒、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学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6刑初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学友,男,1973年6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重庆市江津区人,住重庆市江津区。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与前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10月23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1月9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1月20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津检刑诉(2015)8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学友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学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期间,被告人赵学友在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及贩卖毒品给他人。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事实2015年10月13日晚上至次日上午,被告人赵学友在其位于江津区珞璜镇的家中两次容留宋某某、何某某、赖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015年10月14日上午,被告人赵学友在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家中容留李某某注射毒品海洛因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被告人赵学友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为此,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学友的行为构成了容留他人吸毒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赵学友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且有户籍资料、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材料等书证,证人宋某某、何某某、赖某某、李某某、邓某某、魏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赵学友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二、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1.2015年10月14日上午,被告人赵学友在江津区珞璜镇家中将一小包海洛因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某。2.2015年10月23日下午,被告人赵学友在江津区珞璜镇郭坝村顺江桥头一出租房内将1元人民币包裹的甲基苯丙胺(冰毒)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周某某,交易完成后,被告人赵学友及吸毒人员周某某均被民警抓获。经计量,涉案的甲基苯丙胺净重0.42克。被告人赵学友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为此,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学友的行为构成了贩卖毒品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赵学友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且有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物证文书,户籍资料、现场检测报告书、前科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周某某、任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赵学友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等证据,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学友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42克和海洛因给他人,并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赵学友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赵学友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学友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违禁品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学友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仟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仟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叁仟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9日起至2017年11月7日止。)二、违禁品甲基苯丙胺0.42克,予以没收;违法所得1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上列罚金和违法所得限被告人赵学友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春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梁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