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四终字第10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马祥敬与章丘市双山街道办事处横沟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祥敬,章丘市双山街道办事处横沟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济民四终字第10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祥敬,男,197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许付平,男,196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章丘诚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章丘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章丘市双山街道办事处横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章丘市双山街道办事处横沟村。法定代表人崔红玲,主任。委托代理人马本利,男,197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该村委会委员,住章丘市双山街道办事处横沟村。委托代理人张典成,男,198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章丘翔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章丘市。上诉人马祥敬因与被上诉人章丘市双山街道办事处横沟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横沟村委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章丘市人民法院(2015)章民初字第17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马祥敬系横沟村村民,在其自己所建的房屋内经营旅馆,马祥敬自述该房屋约2007年先建的平房,2011年在平房上加盖的二层,现无产权证。马祥敬房屋西墙外有树,2015年5月16日12时许,横沟村委会移栽距马祥敬房屋西墙约1米处的一棵树木时,不慎把位于树和马祥敬房屋西墙之间的自来水管道挖断,横沟村委会随即通知村里负责放水的人员停水,并安排人维修管道。庭审中,负责放水的人员到庭证实其接通知后立即停了水,负责维修管道的人员到庭证实,其接到通知后即前往现场维修,但因需要挖开水管周围的地面、需购买合适的水管等原因,当天并未能将水管修好,其第一次到维修现场时水管已停水,维修好水管的当天水管在溢水,当时水管处坑深约70公分,用脸盆往外刮水后维修的,马祥敬确实有阻止维修的行为。马祥敬提供的照片显示,水管被挖断后,水管和要移走的树木周围的坑内有积水,但水并未溢出坑道外。现马祥敬以其房屋现多处出现裂缝为由,诉来法院,要求横沟村委会赔偿损失。诉讼中,马祥敬申请对其房屋裂缝形成原因进行鉴定,原审法院技术室依法定程序委托山东广信工程试验检测集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2015年8月17日该公司发来回复函称:因没有房屋裂缝出现前后的对比资料,我单位无法对裂缝成因进行鉴定。原审法院向马祥敬送达回复函后,马祥敬称其自行从网上查了好几个鉴定机构并电话联系,均称无法鉴定,其房屋泡水后两三天出现的裂缝,之前的情况没有照片。第二次庭审前,原审法院依法对马祥敬房屋及墙外挖断的水管处勘验,马祥敬房屋内墙上确有多处裂缝,马祥敬房屋西墙外已填平、无水,当时横沟村委会要移的树仍在,并未移走。原审法院认为,横沟村委会因移树不慎挖断马祥敬房屋外的水管,致使树坑和管道坑内积水的事实,双方无争议,原审法院予以认定。经原审法院勘验,现马祥敬房屋内墙上确有裂缝,马祥敬和横沟村委会代理人均到场,双方对此亦无争议,原审法院予以确认。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马祥敬房屋裂缝是否是因横沟村委会挖断水管的积水浸泡所导致。关于马祥敬房屋裂缝的成因,现鉴定部门无法鉴定,根据生活经验,水浸泡对房屋确实不利,但本案中,积水坑道虽然距马祥敬房屋较近,但并未直接浸泡到房屋,且水量较少,能够对马祥敬房屋造成多大的不利难于估计。而马祥敬房屋内的裂缝形成时间,是否确实是在横沟村委会挖断水管之后,也无证据证实。因此,马祥敬主张其房屋内的裂缝系因横沟村委会挖断水管的积水漫泡所致,证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认定。马祥敬据此要求横沟村委会赔偿损失,证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马祥敬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马祥敬负担。上诉人马祥敬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1、涉案房屋受到损害的事实清楚。2015年5月16日12时许,被上诉人移栽树木时,把地下水管挖断,自来水很快就漫过了涉案房屋的地基,晚上约十九时上诉人发现后,多次要求被上诉人采取修复措施,直至第二天上午九时,被上诉人才派人进行排水处理,下午十四时修好。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虽称接到通知后停水,但直至第二天下午水管仍在向外涌水。通过上诉人提供的第二天下午拍摄的现场照片,也足以佐证涉案房屋被水长期浸泡的事实。一审法院认为积水并未直接浸泡到房屋、且水量较少,明显与事实相悖。2、一审法院委托后,受委托单位复函称无法鉴定。首先,上诉人没有预计到浸泡给涉案房屋造成的严重后果,且涉案房屋在受损前完全正常,上诉人不可能在裂缝出现前给房屋拍摄照片留存。既然被上诉人的行为导致了涉案房屋被浸泡,被上诉人也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实其行为未给房屋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应推定其侵权行为成立,法院应委托鉴定部门对涉案房屋的相应损失进行鉴定,并根据被上诉人的侵权行为、程度及后果确定最终的民事赔偿责任。一审法院简单的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实属错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横沟村委会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审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马祥敬主张横沟村委会移栽树木过程中将其房屋外的水管挖断,形成积水,其房屋裂缝系因积水浸泡所致,要求赔偿损失,对此应承担举证责任。一审中马祥敬已申请对房屋裂缝成因进行鉴定,因其无法提供鉴定资料,导致鉴定无法进行。马祥敬无证据证实其房屋裂缝系积水浸泡所致,马祥敬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马祥敬称应推定其主张成立,应对其损失数额进行鉴定,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马祥敬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邵举强代理审判员 马立营代理审判员 曹 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秀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