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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30刑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晋保平犯赌博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630刑初1号公诉机关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晋某某,男,1977年3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2015年6月3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宜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4日,被宜川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陕宜检刑诉(2015)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晋某某犯赌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代检察员安静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先后组织在宜川县盛世家园董某某家、林业局家属楼晋某某丈人家、羊圈沟鱼池一空房子内,以摇色子押单双的方式,聚众赌博四场,每场参赌人数有七八人,晋某某四场赌博共抽头渔利六千余元。期间,被告人晋某某以每场500元钱雇佣陈某某(不起诉)帮助在其组织的两场赌博中给参赌人员放板记账,陈某某获利1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晋某某于2015年6月3日到宜川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自动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构成赌博罪,要求依法判处。被告人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先后组织在宜川县盛世家园董某某家、林业局家属楼晋某某丈人家、羊圈沟鱼池旁一空房子内,以摇色子押单双的方式,聚众赌博四场,每场参赌人数有七八人,晋某某在四场赌博中共抽头渔利六千余元。期间,被告人晋某某以每场500元钱雇佣陈某某(不起诉)帮助在其组织的两场赌博中给参赌人员放板记账,陈某某获利1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晋某某于2015年6月3日到宜川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自动投案。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侦破经过、到案经过各一份证明,本案案件来源为匿名举报;被告人晋某某于2015年6月3日到宜川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自动投案。2、证人古某某证明,2015年1月份的一天下午4点钟左右,袁某某给他打电话让到盛世家园小区的董某某家。他到董某某家后看见晋某某、袁某某、陈某某、呼某,还有一个外号叫“曹”的人、再有他不认识的几个年轻人用骰子以摇单双方式赌博。陈某某给了他2000元让他也参与赌博,他就开始以最低一百元,3000元封顶参与押,他最多押了500元,赌了有一个多小时,他输了就停了。又过了三四天的一天下午4点钟左右,袁某某给他打电话让他到盛世家园小区的董某某家去赌博。他去后看见还是袁某某、晋某某、陈某某、还有几个他不认识的人用骰子以摇单双方式赌博。陈某某给了他2000元,他和前两次一样的方式,赌了有两个多小时,他输了就停了。每场参与赌博的有七八个人。3、证人呼某证明,2015年1月份的一天下午2点钟左右,陈某某给他打电话让他到盛世家园小区的董某某家去赌博,他到董某某家后看见晋某某、袁某某、陈某某、古某某,再有他不认识的七八个人,用色子以摇单双方式赌博。他看了一会,陈某某给了他2000元说是让他也参与赌。他就开始以最低一百元不封顶押,他赌了一会就把2000元输了。陈某某再给了他3000元,他接着又赌,一共赌了有一个多小时,他把陈某某给他的钱输的剩几百元了,他就走了。当时赌博每次最小押100元,他最多押过500元,他见最多的押3000元。陈某某在场放板,如果连着赢够3000元以下就抽100元,三千元以上抽200元。4、证人李某某证明,2015年1月份的一天下午,他给陈某某打电话问干什么哩,陈某某说在盛世家园小区董某某家里赌博。他到董某某家里看见三子、晋某某、袁某某、董某某、陈某某、古某某、老白,再有他不认识的四五个人在赌博。陈某某在赌博场子放板,参与赌博的人没钱了,就在陈某某手里拿钱,一板两千元。晋某某和袁某某是开宝公司的,没人揭宝时就由公司(晋某某、袁某某)揭宝,用骰子以摇单双方式赌博,一百元起步,三千元封顶。一把输赢超过三千,陈某某抽二百元,低于三千陈某某抽一百元。他看了一会也开始赌博,他拿的是自己的钱,他一次押100、200元,其他人押的大,最多的押3000元。他赌了一个多小时,赢了1000多元钱就先走了。隔了一天后,他又打电话联系陈某某,陈某某说还在董某某家里。他就又去了董某某家,参与赌博的还是第一次那些人,赌博的方式和第一次一样,他赢了几百元钱就走了。5、证人赵某某证明,2015年1月份的一天下午2点钟左右,他在小区遇见陈某某,陈某某让他到盛世家园小区的董某某家去赌博。他到董某某家后看见袁某某(小名胖胖)、晋某某、陈某某、古某某,呼某,再有他不认识的七八个人,用色子以摇单双方式赌博。他们赌博最小每次押100元,他看见最多的押3000元。陈某某给参与赌博的人放钱,具体谁组织的他不清楚。6、证人袁某某证明,2015年1月份的一天,他在宜川县盛世家园小区碰见董某某,董某某说晋某某和一些人在其家赌博。他到董某某家后看见有晋某某、陈某某、呼某、古某某、古某甲,还有他不认识几个人,共计十来个人,用骰子以摇单双方式赌博。他看见有时没人开宝,他就对晋某某说没人开叫他开,晋某某和场子上的人都说能行,他就参与了,赌了一个多小时就停了。过了两三天,晋某某说他们在董某某家里赌博,他就去了董某某家。当时赌博的人还和上次差不多,他还是和上次一样没人开宝他就开。赌了两个多小时就停了。又过了二三天的一天下午,晋某某给他打电话让他到林业局家属楼,他去后看见晋某某、陈某某、再有他不认识的几个人,还是用摇色子押单双的方式赌博,他们没有开宝的时候他就开,赌了两个多小时场子就停了。他听说场子是晋某某组织的,陈某某给晋某某帮忙。每次参与赌博的有七八个人,每次最少押100元,最多押3000元。陈某某是放板的,赌博的人要钱,陈某某给赌博人2000元现金,如果连着赢够2000元抽100元。7、证人古某甲证明,2015年1月份的一天下午3点钟左右,陈某某给他打电话让他去赌博,陈某某开车将他拉到林业局家属楼(大门进去左手边2楼靠右手的房间内)。他和陈某某去后看见晋某某、还有一个叫小曹的,再有他不认识的七八个人等着。他和陈某某去后就开始用摇色子的方式赌博,最少押一百元,不封顶,最多的押三千元,他没有钱都是陈某某给他的,每次给二千元,他们赌了有两个多小时,他输了两千元,他就停了。第二次还是在林业局家属楼,赌的方式和第一次一样,也是陈某某组织的场子,陈某某放板,赌了两个多小时,他赢了一千多元。第三次是在宜川县羊圈沟鱼池旁边一个彩钢房里面,赌的方式和前面一样,赌了有两个多小时,他输了两千元就停了。三场赌博都是陈某某组织的,陈某某在场放板,给放二千元现金,如果连着赢够二千元以下就抽一百,三千元以上抽二百元。每场参与赌博都有十来个人。8、证人曹某某证明,2014年冬天快过年的时候,他给陈某某打电话问陈某某在干什么,陈某某说在赌博场。他就去了福润酒店后的一个小区单元楼里,他自己带钱玩了一会,陈某某就给他钱让他玩,他们玩的是摇单双,场上有十几个人,每次最少押100,最多押5000元。他当时认识的有晋某某、陈某某、还有一个姓董的,其他人他不认识。场上没钱了是陈某某给钱。他玩了两个多小时输了2000多元就走了。他不清楚赌博是谁组织的,没钱的人向陈某某拿钱,应该是陈某某组织的。9、证人董某某证明,2015年1月份的一天下午2点钟左右,陈某某给他打电话说想在他家里放场赌博,每场给他500元,他就答应了,过了一会陈某某和晋某某就来他家了。随后来了有七八个人就开始用摇色子的方式赌博,在他家一共放了两场,这两场都是下午2点钟开始的,每次押的有一百的,也有二三千的。陈某某和晋某某在场上放板,谁要钱陈某某就给,如果谁连着赢几局就抽一百,如果赢得多了就抽二百。赌博场是陈某某组织的,每次都是陈某某给他打电话说的,赌博工具也是陈某某自己拿的。他在家给倒水,完了每场给他500元。10、证人陈某某证明,2015年1月份的一天下午2点钟左右,晋某某给他打电话让他到宜川县盛世家园小区。他去后,晋某某给他说其组织赌博放板,让他给晋某某帮忙记账,一天给他500元,他答应了。他就和晋某某到了一个三楼一房间,里面有两个人等着,过了一会,晋某某再联系了几个人,他们就开始用色子以摇单双的方式赌博,按300元、500元押。晋某某给赌博人放板,他给记账,赌了一个多少时就停了。过了两三天,晋某某又给他打电话让他到林业局家属楼,晋某某组织赌博放板让他记账。他过去后有七八个人等着,晋某某说人多让他帮忙,他给晋某某记了一会账有事就走了。赌博是晋某某一个人组织的,赌博的工具也是晋某某自己的。赌博放板是晋某某给他两万元钱,场上谁要钱的话,让他每次给2000元,他给记账,谁赢够2000抽100元。这两场在盛世家园放出去6000元,在林业局家属楼放出去4000元。放出去的钱由晋某某往回收他不管。他给晋某某帮忙放板记账一天给他500元,两次共给了他1000元。11、被告人晋某某供述证明,2015年1月份的一天,他见到陈某某,他给陈某某说想叫几个人赌博,让陈某某给他帮忙,陈某某说能行。随后他给董某某说想在董某某家放赌博场子,董某某说能行。他就联系了陈某某,又打电话联系了五六个人,后面也有他们相互联系来的人,总共七八个人,以摇单双的方式赌博,他把钱给了陈某某,陈某某在场上给帮忙记账,他在场子里看场,赌了有一个多小时就停了。过了几天,他们又在董某某家赌了一次,还是和第一次的一样方式赌博,赌了有两个小时左右就停了。在董某某家里这两次参与赌博的人有呼某,古某某、古某甲、白科子、侯某、李某某、小曹。过了两三天,他丈母家没人,他就联系了在董某某家里赌博那些人在他丈母家赌了一场,以同样方式赌了两个多小时就停了。参与赌博的有古某某、古某甲、白科子、侯某、再记不起来有谁了。过了几天,他们又在宜川县羊圈沟鱼池旁的房子里赌了一次,参与的有五六个人,还是以同样的方式赌了两个来小时。参与赌博的人有古某甲、白科子、侯某、再记不起来有谁了。这四次赌博的场子是他一个人组织的。有的参与赌博的人是他叫来的,有的是他们听说自己来的。陈某某是给他帮忙记账,他把钱给了陈某某,场上谁要钱就记在一张纸上,一场停了宣布一下就把记账的纸撕掉了。拿他钱的人,如果连着赢够2000元从中抽100元,拿自己钱赌博的我不抽钱。每场下来他给陈某某500元的好处费。这四场他一共放出去两万多元的钱,他抽了有六千多元。陈某某给他帮忙记账两次,一次在盛世家园董某某家,一次在林业局家属楼,他给了陈某某1000元钱,其他两场是他自己放的,陈某某没有到场。在董某某家里赌博时,董某某给他们倒茶水,他每场给董某某500元钱。12、常驻人口信息查询表一份证明,晋某某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13、照片6张证明,晋某某指认林业局赌博现场情况、盛世家园董某某家赌博现场情况、羊圈沟鱼池旁空房子赌博现场情况。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能够相互印证,且证据来源合法,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人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营利累计达六千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晋某某犯赌博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晋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晋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胡金江代理审判员  郑伟龙人民陪审员  王新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白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