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嘉民二初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沈承勇、周建生与雷纯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承勇,周建生,雷纯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二初字第604号原告沈承勇。原告周建生。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华,嘉禾县东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雷纯旺。原告沈承勇、周建生与被告雷纯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受理后,双方在诉讼中进行了和解。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法律赋予原告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承勇、周建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沈承勇、周建生负担。审 判 长  黄仕钦审 判 员  李享炽人民陪审员  李志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斌 百度搜索“”